赵孟頫对《楚辞》的图像呈现******
作者:罗建新(西华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宋室贵胄赵孟頫“以承平王孙而婴世变,黍离之悲,有不能忘情者,故深得骚人意度”(邵亨贞《蚁术词选》),以“香草美人”之法创作诗文,吟咏情性:用“春风不披拂”“含英在中林”的“青青蕙兰花”作比,抒写“胡能见幽心”的不遇之悲;借“美人在何许,忽若阻山阿。攀条弄白日,常恐岁蹉跎”之事象,寄托“恐年岁之不吾与”的忧生之嗟;假“霜风何凄厉,兰萧同枯萎”起兴,传递因“众女嫉蛾眉”“俯首无所诉,菹醢听所为”而生的幽怨之情;遂使其文学作品呈现出“绍骚”韵致。而在其最为世人所称誉、推许为元人“冠冕”的图像创作中,也能见出“灵均余影”:他挥毫泼墨,涂抹丹青,书《离骚》《九歌》,写《渔父》《远游》,绘《屈原像》《九歌图》《西洞庭图》《东洞庭图》,画《兰蕙图》《竹石幽兰图》,运用多种艺术样式对《楚辞》进行图像呈现,使得其艺术创作展现出别具深意的楚骚情怀,既增加图像作品的文化底蕴,又丰富了中国古代《楚辞》文献的内容,具有多重意义。
众体兼擅的赵孟頫,曾以楷、行诸体,书写《离骚》《渔父》《九歌》《远游》等文辞。据清张照《石渠宝笈》卷一载:顺治十六年(1659年),皇帝“节临赵孟頫书《离骚》凡八则,计十七页”,则赵松雪当书写有《离骚》的部分诗句,故方能为顺治帝所本。又据美国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藏赵孟頫《九歌图册》、台北“故宫博物院”藏赵孟頫《九歌图》可知,孟頫曾行楷书《渔父》《九歌》文辞。复据陆心源《穰梨馆过眼录》卷二载:赵孟頫有行书《远游》卷,白麻纸本,坚洁如素,凡三接,八十八行,行十二至十四字;拖尾有钱应溥、唐翰题等跋文,谓此卷“首末千百言,无一懈笔,转换处篆以籀法运之,视公他迹,尤奇特”,极为推许;此卷在元时为句曲外史张雨庋藏,后流入建康王氏家,至清时,相继为沈旦华、唐翰题所得,后又经程文葆、曾朴、李葆恂、奎濂、朱汝珍等观览题签,今藏于北京故宫博物院,为人们直观感知松雪“上追二王,后人不及”的精绝书艺提供物质依凭。
“画入逸品、高者诣神”的赵孟頫,也以册页、手卷、立轴等形制,用白描、设色之法,绘制屈原肖像,摹写《九歌》诗意诗境,图画南楚东西洞庭形象,勾勒《离骚》香草状貌,创作出异彩纷呈的《楚辞》图像作品。
大德九年(1305年)八月,赵孟頫于所绘《九歌图》卷首画屈原立像:隆额高鼻,毫眉稀须,面容清癯,其头束缁撮,身着交领大袖袍,双手拢袖中,侧视前方,若有所思,目光平和而坚定;不似《渔父》篇所谓“颜色憔悴,形容枯槁”者,与后世画家如陈洪绶等所绘之屈子亦不类,具象呈现出宋、元时人对屈原容貌的理解与想象。
《楚辞》诸篇中,赵孟頫于《九歌》尤为眷怀,曾屡屡将之绘为图像。其中,有予《九歌》诸神以整体图绘者,如大德三年(1299年)八月,孟頫以设色之法,绘东皇太一、云中君、湘君、湘夫人、大司命、少司命、东君、河伯、山鬼、国殇共十神形象于绢帛上,笔法精妙,种种入神,令神之丰容、仪从,尽展于画幅之中。观者展玩一过,但觉云为之屯,烟为之摇,鼋为之泳,豹为之翔,恍恍惚惚,隐隐邈邈有不可遍视者,故明景泰(1450—1457年)时人顾亶叹曰:“神哉技至此也!”大德九年(1305年)八月,孟頫楷书《渔父》《九歌》十篇文辞,笔画精严,无一懈怠落凡,风神秀健;复以线描之法,绘屈原像及《九歌》十神,其所绘人物有贵而尊严者,有绰约神仙者,有魁梧奇伟者,有诡怪可怖者,旁见侧出,各极其妙,而笔力飞动,神情如生,明人蒋如奇(?—1643年)将之誉为“稀世宝”。延祐六年(1319年)四月,孟頫应夏七提领之请,于绢帛之上楷书《九歌》十一篇,线描前十神之形象,其中东皇太一裹甲执弓矢、訾裂髯张,而东君冠服手板、从以拥剑侍从,与诗意不符,或为后人误装所致。
亦有取用《九歌》部分诗句蕴意,予以图像呈现者,如孟頫曾取意于《湘夫人》“袅袅兮秋风,洞庭波兮木叶下”语,作《西洞庭图》《东洞庭图》,前图山自右出而高,缘岸老树数株,后图山自左出而小,愈见湖天空旷之势,山宗董源,水法唐人,布景设色得淡远之妙,秀润已极,乾隆以为其“着墨无多,而湖光渺弥,传神在气韵间,直骎骎然度营邱前矣”。图中各题以骚语四句:“山之凹兮水之涯,沙棱棱兮石礌礌,有美人兮如彼兰茝,思之不来兮使我心痗”“洞庭波兮山崨岌,川可济兮不可以涉。木兰为舟兮为楫,渺余怀兮风一叶。”既取法“骚体”,又化用《九歌》文辞,直接点明图中“阻隔”之象所寄的“不遇”之意,抒写期冀“小舟从此逝,江海寄余生”的退居之情。
赵孟頫还取材于《楚辞》香草,绘制多种图画。大德八年(1304年)三月,孟頫任浙江等处儒学提举,王冕将之邵阳,遂往拜谒。孟頫取意《离骚》“余既滋兰之九畹兮,又树蕙之百亩”语,作水墨《兰蕙图》以赠之。图绘兰、蕙二丛,生于石隙,兰叶交搭,向上作风势,蕙蕊含馨,似临风笑迎,诸物刚柔互济,俯仰交应,极富层次感。卷首有乾隆款识,谓其于“甲子仲秋月曾临一过”,拖尾有赵孟吁、赵孟琪、张图南、沈原、赵淇等人题跋,谓“悠悠《离骚》意,奕奕相浦华”“玉堂云雾湿,飞下《离骚》笔”云云,在“香草美人”的传统审美语境中赋予图像与《楚辞》以直接关联,启发观者思考图中所蕴含的“无限幽贞意”。美国克利夫兰艺术博物馆藏有孟頫《竹石幽兰图》,绘有嶙峋叠立之坡石,左右生幽兰数丛,兰叶潇洒舒展,穿插有致,花瓣随意点簇,疏落俏丽;复缀以小竹数株,枝叶繁茂,或有斜逸旁出者,其间若有轻风斜吹,竹叶俯仰摇曳;石隙间生幽草七、八丛,葳蕤纤柔。全图布局匀称平正,石以飞白,曲折顿挫,兰竹则以草书和八分笔法,撇捺为之,灵动飘逸,含劲健于婀娜之中,充分体现出赵体书法特有的俊逸秀美。图后有韩性、仇远、郑元祐、吴克恭、昂吉、王孜方、柯九思、赵奕、张渥、章鑑等题跋二十七则,或陈说“欲寻灵均歌楚些,汨罗江远日将曛”“三闾六逸重千古,其名耿耿谁相成”等有观图而生的悼屈之感;或依王逸“善鸟香草以配忠贞,恶禽臭物以比谗佞”之例,谓其图中之兰“纫之为佩矣,如屈平终投于汨罗”,竹“直躬如矢矣,若史渔今亦且死”,而“伊谁树二棘于其间矣,正枳棘之青蝇为白璧之所耻”,解析图像的比兴意义。
赵孟頫运用多种艺术技法,对《楚辞》进行图像化呈现,当是托物言志而有意为之者。孟頫为赵宋“帝王苗裔”,才名重当世,却折节仕元,故多为世人鄙斥,郑思肖、谢枋得、戴表元等甚至与之绝交,不肯相见;为官元廷后的政治境遇又令其有“误落尘网中”“宛转受缠绕”的“笼中鸟”之感,愁来无端倪。面对此种窘境,他曾作《送吴幼清南还序》自陈心迹:入朝为官乃是“欲出而用之于国,使圣贤之泽沛然及于天下”“非苟为是栖栖也”,并书写《楚辞》,以“众不可户说兮,孰云察余之中情”自慰,用“岂余身之惮殃兮,恐皇舆之败绩”自勉;又因觉“《九歌》屈子之所作也,忠以事君,而君或不见信而反踈,然其忠愤有不能自已,故假神人以寓厥意”(赵孟頫延祐六年本《九歌图》自跋),绘多本《九歌图》,具象呈现“空有丹心依魏阙”的不遇之悲;同时,他还取意于《楚辞》香草,屡屡图画深林寂寞犹芬芳的兰、蕙,蕴清洁贞静之志于嫋嫋幽花中,以明情志。美国旧金山亚洲艺术博物馆藏赵孟頫《兰蕙图》中,有日本学者长尾甲题跋:“松雪仕元,贵封魏国,乃写此幽抱孤芳之状,岂有所托耶?”或可表明,赵孟頫《楚辞》图像中体现出的楚骚情怀,已成为不同区域观者的审美共识。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19日 13版)
国家药监局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国家药监局官网16日消息,2022年年初以来,国家药监局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一、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从事药品生产活动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经查,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存在未按照规程生产、检查、检验、复核等行为,且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规定。2022年8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辽宁省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分别处以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氧气是人体进行新陈代谢的关键物质,医用氧在临床上主要用于缺氧的病人吸氧,尤其是在急救状态下,高纯氧可以用来挽救患者生命。我国对医用氧的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贮存、放行有严格要求。本案中,企业关键人员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企业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对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带来潜在隐患。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双罚制”要求,在对企业依法查处的同时,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压实相关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魏某涛非法收购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联合检查,发现魏某涛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现金交易、当场结算的形式在丰台区周边从个人处收购尿毒清颗粒、阿卡波糖片等药品。魏某涛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22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北京市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及《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6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我国对药品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且禁止非法收购药品。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收购的医保药品与正常销售药品间的差价,拟从中获得高额利润,不仅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秩序,而且非法收购的药品脱离正规管理,药品储存条件无法保障,相关药品再流通到患者手中,对公众用药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有效遏制相关违法活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2021年,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曲阜市辖区内的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进行检查并抽样检验,发现该店销售的标称为“特效筋骨痛”“痛除根”等药品中含有双氯芬酸钠等成份,认定为假药。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曲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6月,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店负责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2022年10月,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对该店处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该店负责人处以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坚决防范杜绝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损害。本案当事人销售假药,社会危害极大。司法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禁业的行政处罚,体现了坚决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决心。本案系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行刑联动的典型案例,体现了行政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信息互通、密切协作的良好工作机制,体现了行刑衔接的高效执法合力,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司法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四、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注册代理人义务案
【案情简介】根据国家药监局交办的案件线索,2022年6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代理人义务的有关情况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的进口注册代理人,在协助注册人向国家药监局办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过程中,未履行告知注册人需补充提交生产地址变更的ISO证书、产品标签和真实性声明等文件的公证函的义务,当事人的注册专员尹某某擅自通过图片编辑软件伪造虚假公证函提交国家药监局作为注册补正材料。2021年11月,当事人已协助注册人申请撤回涉案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2022年8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责任人尹某某处以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医疗器械注册事项。代理人应当依法协助注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协助境外注册人落实相应法律责任。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医疗器械注册备案造假行为,本案为成功查处的首起涉及医疗器械代理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资料造假案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责任人员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严格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形成强有力震慑,有利于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行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五、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脊柱侧弯矫形器,涉案货值金额26.4万元,违法所得26.4万元。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8月3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6.4万元,罚款13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康复治疗成为医疗领域新的增长点。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弯多发高发,其治疗过程、所使用医疗器械的合法性也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期间深入了解脊柱侧弯的成因、诊断要点、治疗方法、影像学特征,并利用技术方法从PACS系统中提取患者的放射影像电子数据,找准案件办理的突破方向,从而揭开医疗康复领域无证生产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并侵害患者权益的潜规则。该案的办理彰显了药品监管部门针对新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突破和攻坚克难的决心,维护了医疗器械生产、使用秩序,有力保障了公众用械安全。
六、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协查线索,对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眼内照明探头等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的超乳波切一体机,涉案货值金额20988.73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9月,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证的医疗器械104件、罚款358819.6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目前,眼科手术技术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为获得竞争优势,擅自将尚未注册的医疗器械(大多数为耗材配件)投入市场使用,造成无证经营、使用医疗器械情况出现。本案的查处,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明白合法经营的重要性,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七、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分析研判掌握的案件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并抽检部分化妆品。经查,该公司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生产的婴贝萱婴肤霜、婴康益生元身体乳,被检出含有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卤倍他索丙酸酯、赛庚啶,货值金额为212667元。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同时,鉴于涉案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2022年10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吊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化妆品产品备案、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和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生产负责人莫某某作出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属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对此类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动出击深挖案源线索,畅通涉案产品检验绿色通道,深化案件行刑衔接,联合公安机关有力打击了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涉案企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产品备案等处罚,给予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终身禁业处罚,并首次给予涉案企业生产负责人终身禁业的顶格处罚,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体现了监管部门坚决守护儿童用妆安全的坚定决心。
八、“5·7”江苏扬州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5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假冒商标罪等罪名判处张某某等8名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的犯罪分子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加处罚金。此案的发现源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扬州检查分局在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摸排的违法线索。扬州检查分局发现上述假冒化妆品违法线索后,立即与扬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成立联合专案组,坚持追根溯源、循线深挖,最终捣毁假冒化妆品生产窝点1处、胶管供货商2家,抓获张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自2020年3月张某某等人购买膏体、仿制包材、商标及防伪标识等组件,自行加工、组装生产假冒化妆品,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典型意义】近年来,不法分子瞄准品牌化妆品进行制假售假,凭借他人优质品牌效应谋取非法利益。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从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在“打假保名牌”工作机制框架下,由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权利人企业共同发力,将制假售假链条一网打尽,切实保护公众用妆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九、“6·12”福建漳州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多起投诉举报,反映注册地址在漳州市诏安县的多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调查,经综合研判,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漳州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侦办案件。2022年6月,联合专案组派出执法人员100余人,分赴广东深圳、辽宁大连、河北邯郸及福建漳州等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捣毁化妆品售假窝点6处,现场抓获涉案人员73人,查扣大量假冒化妆品。截至目前,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已对本案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3人,另有21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近几年来,随着对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化妆品制假窝点进一步向农村、城乡接合部等偏远地区转移。本案中,不法分子形成团伙作案,分散在福建、广东等地的农村等偏远地区分工作案,且反侦查意识很强,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多家网店,跨省生产销售违法化妆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细致排查违法线索,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摸清了全案违法行为脉络,最终成功打掉黑窝点,维护了公众用妆安全。